各相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,完善地方标准体系,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,根据《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》等文件要求,现组织申报2021年度苏州市地方标准项目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范围和重点领域
(一)申报范围
1.满足自然条件、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可申报制定苏州市地方标准。
2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,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、国家安全、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,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。因此,以上领域不在苏州市地方标准申报范围内。
3.产品技术标准不在苏州市地方标准申报范围内。
(二)重点领域
突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,主要包括公共安全、公共教育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、社会保障、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事业、公共信息服务、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、苏式传统文化、旅游、基层社会治理等。
二、基本要求
(一)申报主体
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,优先支持曾承担过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。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、环保、安全事故,无违法失信记录。
(二)项目要求
申报项目为需要在我市范围内统一的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等要求,具有我市地方特色或体现我市地方特有要求;符合法律、法规、产业政策的规定;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;无相应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江苏省地方标准(含制定计划),与相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协调。
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一定的研究和实践基础,技术要求合理,适合在全市推广实施。起草单位应具备编写地方标准的能力,能够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、技术、人员和资金保障。
三、立项原则
(一)服务中心,需求引领
围绕市委、市政府中心工作,覆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,以服务民生保障为主,进一步完善苏州特色的标准体系。
(二)技术先进,经济合理
申报项目处于所涉领域全市先进水平,优先将已成熟的技术或经验固化为地方标准;申报项目应在经济上合理可行,符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。
(三)部门推荐,编写规范
在所处领域具有代表性,获得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荐,标准草案编写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符合地方标准编写要求,内容全面。
(四)协调一致,适用性强
标准内容应与现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配套。在全市范围内广泛适用,发布后能在全市得到全面有效的推广实施。
四、申报要求
(一)申报材料
申报单位填写《苏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》(见附件),同时编写标准草案。申报时须提交纸质申请书和标准草案稿(原件各2份)至科技处知新楼307,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jc@cslg.edu.cn。
(三)申报时间
即日起至3月22日。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王晓兰、朱敏秋,电话:0512-52251175
科技产业处
2021年3月8日